在起草和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就受到媒体高度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一审。这是深圳率先在全国就性别平等立法。
《条例(草案)》对性别歧视定义、弹性退休、双亲育婴假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新规都将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
【焦点 1】女性退休年龄可推迟至与男性一样
国家现行退休制度要求女性较男性提前五年退休。该政策的依据是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当时的初衷是对妇女的特殊照顾和保护,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业女性的关怀。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受教育水平不断提升、职业化程度也不断提高,加之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使得这项退休政策的实际效果与设计初衷渐行渐远,客观上使妇女在职业规划和退休待遇等方面明显处于不利地位,有悖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精神。
刘曙光说,考虑到现行国家政策的背景,《条例(草案)》采取变通的办法,规定“女性劳动者达到现行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本人愿意继续工作的,可以同用人单位协商延长退休年龄,直至与男性劳动者同龄退休”。
刘曙光在向会议做起草说明时说,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公务员。但记者注意到,草案原文并没有这样的表述。
【焦点 2】男性总计可享15天育婴假
《条例(草案)》规定,除妇女依法享有育婴假期之外,男性可以在其生育或者抚养的子女三周岁内,每年享有五天育婴假。男性育婴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刘曙光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妇女在生产期间,丈夫应当承担起养育孩子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这也是父亲与孩子联络感情的机会和权利。河南、湖南、山东、广东等省人口计生条例中规定了双亲陪护假。
【焦点 3】用人单位应制定预防、制止性骚扰的规则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反性骚扰的教育,并制定预防、制止性骚扰的规则。在收到性骚扰的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条例(草案)》给性骚扰的定义是:指违背他人意愿,利用职务、雇佣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内容的言词,或者实施具有性内容的行为,作为录用、晋升、报酬、奖励等利益的交换条件,或者造成敌意性、胁迫性的工作环境,干扰他人工作,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
【焦点 4】第一次给“性别歧视”定义
反对性别歧视是促进性别平等的法理基础。但我国至今没有法律、法规对性别歧视进行定义。刘曙光说,性别歧视是社会排斥现象的一种,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行为。参考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对妇女歧视的定义,《条例(草案)》将性别歧视定义为——基于性别以及与性别相关联的婚姻、生育、性取向等对特定群体或者个人实施排斥性措施或者发表贬低、排斥性言论的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基于生理原因或者因为怀孕、分娩和哺育,为了保护女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构成性别歧视。
《条例(草案)》还设计了公共政策性别影响分析制度。不过,鉴于这还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涵盖面收得较窄,规定只是对一定范围内,包括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保健、文化教育、规划建设、民政福利、组织人事、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进行性别影响分析研究。
【焦点 5】招聘广告不得设置性别要求
《条例(草案)》规定,除国家职业规范明确规定有性别要求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及录用过程中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条例(草案)》又做了例外规定,即:为了促进性别比例平衡,可以在招聘、晋升、教育、培训等方面对某一性别采取优先、优惠措施。
刘曙光说,这一内容主要是针对目前存在的职业隔离现象而规定的。在诸如护士、幼师、警察等行业都存在职业隔离现象,不利于两性的平衡发展。本条规定在不违反性别平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为了促进性别平等发展,就业政策可以在局部向某一性别倾斜。美国、德国及北欧国家都使用过类似的措施解决职业隔离和性别歧视问题。2010年江苏省为了解决幼儿园老师男女性别比例失衡问题(男女比例1∶99),率先招收300名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男生。这些男生在校学习期间免学费、住宿费,享受生活补助费,并要承诺毕业后从事幼教不少于5年。
【焦点 6】家暴受害人可申请临时庇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制止家庭暴力虽做了原则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使受害者得不到有效救济。为了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全国9个省市开始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试点工作,珠海市为试点城市之一,效果比较明显。《条例(草案)》在总结外省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等,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机制。
《条例(草案)》在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方面做出三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依法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申请不超过72小时的临时庇护,受害人在受庇护期间的住宿及其他生活费用自理或者由施暴方承担。
【焦点 7】每年10月28日为“男性关爱日”
作为健康领域特别措施,《条例(草案)》规定,每年10月28日为男性关爱日。
此外,记者注意到,为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条例(草案)》规定要设立市、区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的名称、组成和具体职责由机构编制部门另行确定。
相关链接
深圳为什么立这个法?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深圳为什么要制定一项新的促进性别平等的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给记者做了解读。
刘曙光说,经过建国后六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妇女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男性并不是在所有领域和各个行业都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一些领域也存在促进男性发展的问题。同时,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必须要建设一个不同性别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这样才能不断提升妇女事业发展的空间。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基本上都是称为“性别平等法”或者“性别平等条例”。刘曙光说,考虑到在我国以性别平等为主题立法尚属首次,很难一下子涵盖性别平等工作的各个方面,因此将条例名称定为“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表明我市在这个领域先行探索,待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制定一项内容比较全面的性别平等条例。
《条例(草案)》只有29条条款,全文3100多字。刘曙光向会议提交的草案说明字数是3600多字,比草案本身还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