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幼儿园新学年招生工作,保障学位供给,维护招生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2-2013 学年幼儿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合理制定招生计划。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应全面了解掌握区内幼儿园的学位供需情况和各幼儿园的办学条件,指导幼儿园合理确定招生班级和人数,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障学位供给。各幼儿园应根据当年大班毕业人数和本园学位数量,合理制定新学年招生计划。5 月5 日至6 月29 日为全市幼儿园新学年招生时段,其中公办幼儿园应在6 月15 日前结束招生工作。各区、各幼儿园应本着方便家长的原则确定幼儿园的具体招生时段,有学位时,幼儿园可以随时补招。
(二)免试就近入园。2012 年秋季学期,幼儿园小班的招生对象为2009 年8 月31 日前出生的儿童,中班和大班的插班生年龄依次前移一年。幼儿园举办的亲子班不得占用小班招生计划,亲子班儿童须按条件报读幼儿园。幼儿园应遵循就近入园的原则,以本社区适龄儿童为主要招生对象,优先接收本居住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入园。学位紧张的幼儿园,可参照执行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的相关政策,并对家长做好解释工作。各幼儿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园测试和变相测试。对将亲子班与新学年小班招生计划挂钩的幼儿园,对违反免试入园原则的幼儿园,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错误。
(三)有序规范招生。幼儿园可提供多种报名方式,合理安排报名具体时间和地点,提倡采用网上报名和分散验证等有效措施,避免报名过程中的过度集中和出现拥挤现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近期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在招生期间收取任何费用。对招生期间违反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幼儿园,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还收取的费用;对情节严重的,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招生方案,按规定备案。幼儿园应认真制定新学年招生方案。在招生工作开始前须将招生方案和招生广告(或简章)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于4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公告招生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幼儿园应在园内张贴或在本园网站公告包括办学基本信息、本学年招生计划、招生条件,已备案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咨询电话等信息。
(三)接受报名申请,查验相关资料。报名时,儿童家长(或监护人)需向幼儿园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居住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儿童所在家庭户口簿、实际居住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儿童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相关证明)、预防接种证明等资料,幼儿园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幼儿园应做好报名招生场所安全防范和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对符合条件并录取的儿童,幼儿园应当在报名截止后一周内通知儿童家长。
(四)办理入园登记,建立信息档案。新生入园前,应按规定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新生入园时,儿童家长(或监护人)需填写《深圳市幼儿园在园儿童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办理入园登记手续;新生入园后,幼儿园应按规定及时建立新生学籍档案和健康档案。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幼儿园要及时整理招生资料,将招生情况上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公众满意度的高度重视新学年招生工作,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
(二)招生工作开始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招生工作任务,明确招生纪律和相关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三)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幼儿园的招生方案及招生广告(或简章),合理安排各类幼儿园的招生时段;要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置专门的咨询、投诉电话,在招生期间统一受理幼儿园招生中的问题,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新学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本学期结束后,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幼儿园招生信息,7 月底前报我局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
2012-2013年深圳市幼儿园在园儿童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