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14年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 ||
序号 | 项目 | 设置标准或要求 |
1 | 校园校舍 |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 生均户外活动面积≥3m2;生均活动室(不含功能室)面积≥2 m2 ;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同意书;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
2 | 选址 | 选址应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设置提供必要条件。 |
3 | 规模和班额 | 班级数≥6,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3周岁以下幼儿班≤20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 (具体班额标准由审批机关根据教室面积核定) |
4 | 活动及辅助用房 | 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音体活动室等功能室; 每班设有活动室(可与寝室合用)、卫生间、盥洗间;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卫生间、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寝室独立设置,并配有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
5 | 办公及生活用房 | 设有园长、教师、财务办公场所和保健室、隔离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等各种用房; 供餐的幼儿园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标准的厨房。 |
6 | 设备配备 |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并能满足教育教学及幼儿园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 玩具、教具、图书、体育器材等设备的配备,按照原国家教委1992颁布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配备; 幼儿用桌椅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 3976-2002)的要求; 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卫生部、原国家教委1994年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附件1中的《保健室设备标准》和《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粤卫〔2003〕42号)的要求。 |
7 | 行政人员 | 至少配备1名园长; 园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8 | 教师、保育员 |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全日制园每班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教师和1名保育员;寄宿制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职教师和2名保育员; 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保育员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
9 | 其他教辅人员 |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全日制幼儿园至少配备一名医务人员,寄宿制幼儿园至少配备两名医务人员;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或护士具有中等卫校毕业程度; 职工人数能满足幼儿园后勤需要。 |
10 | 开办经费 | 新办的幼儿园,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幼儿园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一个月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