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我市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我市幼儿园长期从教,促进和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教规〔20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以下简称从教津贴)发放对象为在我市各类幼儿园任职的非在编保教人员,包括教师、保健人员和保育员。

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非在编保教人员从教津贴的申请与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教津贴的申请与发放工作由幼儿园所在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实施。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从教津贴的申请与发放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从教津贴所需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所在区财政保障。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从教津贴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第五条  享受从教津贴的保教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幼儿园连续工作3年以上,并在现幼儿园任职满1年;

(二)教师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卫生保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参加儿童医疗保健专业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保育员应取得岗位培训证;

(三)参加社会保险;

(四)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责任事故;

(五)无违法违纪行为。

连续从教时间计算至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校历学期结束时间。学期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第六条  按照《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号)和《深圳市规范化幼儿园标准(2010-2015)》(深教规〔2010〕4号)的有关要求,核定每所幼儿园可享受津贴的保教人员各岗位人数上限。符合条件保教人员的实有人数低于上限人数的,按实有人数发放从教津贴;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幼儿园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发放从教津贴。

第七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本区幼儿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的资格审核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的资格审核工作。

第八条  幼儿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资格审核和经费核拨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各幼儿园根据要求对本园保教人员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应在园内或本园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相关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应在相关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幼儿园的申报名单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

(三)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经费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核拨到各幼儿园。

第九条  在我市幼儿园连续从教3年以上的,从第4年开始发放从教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以后每满1年增加100元,但从教津贴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

第十条  实施从教津贴后,各幼儿园不得降低或以从教津贴抵扣保教人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幼儿园降低或以从教津贴抵扣保教人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其申报各项奖励和资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从教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从教津贴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教人员的备案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将教职工待遇保障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督促幼儿园提高保教人员工资福利水平。

第十三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保教人员从教津贴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