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简章,本简章为《深圳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的补充说明。
第二条 为加快推进高职教育培养方式改革,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开展联合招收培养高职本科生试点工作。2015年以“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名义招生,招生院校代码80003,在电子信息工程(高职本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高职本科)、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高职本科)、食品科学与工程(高职本科)单列理科招生计划300名(分专业计划),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本科A类院校,办学地点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招生范围为全省招生。招生对象为具广东省户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三条 办学模式:深圳大学负责招生与学籍管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日常教学及学生管理。高职本科生作为单独培养类别进行管理,学生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学习和生活,不能转入深圳大学其他学院和专业学习,不能在深圳大学校本部修读学分。
第四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高职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达到高职本科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深圳大学高职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编号采用高职编号,并注明“高职”字样。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设立由深圳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合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设立的联合招生办公室为联合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高职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录取规则及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深圳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深圳市外的考生,其户籍待遇按《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办理,即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到深圳市的手续。
第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和深圳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具体学费标准为:高职本科生(含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每人55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为:每人1200-1500元/年。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1.新生奖学金:普通高中高考总分(不含加分)超过第一批本科(重点本科)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奖励5000元(以上分数线以省招办第一次公布的分数线为准,不含降分后的分数线)。
2.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25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750元,优秀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4.助学金:家境困难学生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可申请学校困难补助,部分贫困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深圳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szu.edu.cn
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755-26536235;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咨询电话:0755-26731715;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图文传真:0755-26731216;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校网址:http://www.szpt.edu.cn;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szpt.edu.cn;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电子邮箱:szptzs@163.com。
第十一条 设立由深圳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联合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渠道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联系人: 刘老师;监督电话:0755-26019371;图文传真:0755-26019371;电子邮箱:jwb@szpt.edu.cn。
深圳大学纪委办公室;联系人:黄老师;监督电话:0755-26534925;传真:0755-26534925;电子邮箱:jiwei@szu.edu.cn
第十二条 本简章根据粤教考函〔2012〕12号文件精神及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而制定。适用于2015年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高职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关于招生录取政策事宜由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学生日常管理相关的教学、学籍等事宜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本简章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