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深圳市宝安区公办学校入学申请租房类材料时间限定试行办法

宝安区实行学位房制度的公办学校小一初一

入学申请租房类材料时间限定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限制临时租房择校行为,缓解部分学区学位紧张状况,参照深圳其他区做法,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实行学位房制度的公办学校2016年秋季及以后年度小一初一申请入学提交的租房类材料增加时间限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适用的学校范围

2014年开始实施学位房制度的8所学校:宝安中学、新安中学、宝安第一外国语学校、宝城小学、弘雅小学、天骄小学、滨海小学、宝安小学。

2015年开始实施学位房制度的8所学校:宝安实验学校(含小学和初中)、文汇学校初中部、建安小学、清华实验学校公办部(含小学和初中)、福永小学、上寮学校(含小学和初中)、沙溪小学、上屋小学。

2016年新增实施学位房制度的6所学校:翻身小学、坪洲小学、西湾小学、海港小学、流塘小学、荣根学校。

如果今后增加实施学位房制度的学校,新增的学校将同样适用本办法。

二、适用的住房类型

本办法所指租房类材料是指国土房产部门颁发的住宅类商品房证明、住宅部门颁发的政策性产权房证明和祖屋证明之外的所有住房材料,包括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类《房屋租赁凭证》、集体宿舍证明、军产房证明、集资房证明、自建房证明等材料。

三、适用的时间限定

从申请2016年秋季小一初一学位起,提供上述租房类材料申请上述学校学位的,租房类证明材料的起始时间(落款日期)必须为入学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其中提供住宅类《房屋租赁凭证》的,租赁有效期限终止时间必须至少能够覆盖到入学当年的12月31日。

四、相关说明

1.居住在上述学校所在学区,租赁类住房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但因起始时间不在入学前一年9月30日之前而不符合上述学校入学条件的,可以提供其他学区的有效居住材料申请其他学校的学位。

2.居住在上述学校所在学区,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办理的租赁类住房证明材料有效期未能延续到规定时间的,需在现有证明材料到期前,向学校补交续租备案证明材料;在本办法公布之后办理的租赁类住房证明材料,其有效期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必须均符合本办法规定。

3.提供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等材料的,其落款日期应该与入户、入职、居住证、营业执照、社保、劳动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的起始时间保持一致和相互印证。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