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东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考体育尖子:
1.参加地级及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2010年12月31日前主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主办)并在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备案的体育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指队制比赛)项目前四名者(或在上述赛事的田径、游泳项目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者)。根据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粤招〔2010〕29号文精神及有关规定,各地级及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于2011年1月1日后主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主办)的体育比赛的获奖者不再作为报考2013年及以后年度普通高校招收体育尖子的条件。
2.参加省教育厅或省学生体育联合会主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主办)的体育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指队制比赛)项目前六名者。
3.参加国际体育组织主办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或代表队名义参加的重大国际性体育比赛或纳入国家体育总局竞训司公布的全国体育竞赛计划的全国性体育比赛(不含邀请赛、分区赛、分站赛、巡回赛、业余公开赛、积分赛、挑战赛、商业性等比赛)获得前六名者。
4.参加省教育厅或省学生体育联合会主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主办)并在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备案的田径、游泳年度单项比赛(或综合性运动会)中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标准者。
5.按《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在参加符合《运动员等级标准》规定的赛事中获得名次并取得二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者。
2014年及以后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招收体育尖子的报考条件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报考条件及办法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