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实施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

深财教[2012]84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以及《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行动计划(2012-2013年)》精神,建立我市学前教育资助体系,有效解决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问题,决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我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项目和标准

(一)资助对象。在我市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就读,具有深圳市户籍并享受我市民政部门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家庭(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临时救济家庭)的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以上资助对象不重复享受。

凡已享受此保教费资助的不再享受“深圳儿童健康成长计划”政府补贴。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资助项目为保教费资助,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每生每月35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下同),孤儿以及烈士子女每生每月700元。受资助对象所在幼儿园每月保教费收费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保教费金额予以资助。



二、工作程序

(一)儿童家长(含监护人,下同)提出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家长应在开学10个工作日内向幼儿园提出保教费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申请表》(表一);

2.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等,孤儿、残疾儿童和烈士子女提供相关证明;

3.儿童及家长的户口簿;

4.家长身份证。

以上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提交材料迟于幼儿园审核工作时间的(开学后20个工作日),不再受理。

(二)幼儿园初核。幼儿园负责对家长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填报《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登记表》(表二)。

各幼儿园应同时将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报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幼儿园须在开学后30日内完成对家长提交材料的审核,并将上述材料复印件和《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登记表》(表二)一并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三)区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复审辖区内幼儿园上报的各种材料,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填报《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统计表》(表三),加盖公章后将拟资助对象名单报区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专项经费核拨至幼儿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区财政部门确认后的表四转送一份给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助经费发放。保教费资助实行家长先交费后退补的办法。幼儿园应在收到区财政拨付资金10个工作日内,通知家长凭身份证和保教费缴费收据签领,发放后填报《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经费领取汇总表》(表四)一式两份,一份幼儿园留存备查,一份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在退还幼儿家长收费的同时,停止发放(或收回)余下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如有结余,应向同级财政报告,幼儿园不得擅自处置。

三、经费渠道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学前教育资助经费,按幼儿园审批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各区政府应将资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资助经费由国资委按程序向市财政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幼儿园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宣传,每学期预报学位和开学时应将资助政策向家长宣传到位并张贴相关宣传资料,确保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家长及时了解政策和按时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要安排专职人员做好受理申报、资料核实、资金核发、材料归档管理等相关工作。

幼儿园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园内资助制度,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各区教育部门、相关幼儿园要在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资助幼儿信息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资助档案库,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主管单位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人数、套取、挪用、滞留财政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