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2014年中考和初二学业水平考试报名需验核身份证件材料通告

  根据深圳市招办《关于2013年中考报名需验核考生身份证件的通知》(深招办〔2013〕24号)安排,2014年深圳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简称中考)及初二生物地理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预计于2014年4月进行。为加强招生考试的规范管理,确保招考工作的公正公平,今年中考和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将继续执行2013年中考报名的做法:

一、凡深圳户籍考生,中考和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需提供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或受理申报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非深圳户籍考生,中考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2014-2016年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1号)规定执行,学业水平考试须提供深圳市居住证等基本户籍证明材料。

二、考生参加中考和学业水平考试时,除凭准考证外,深圳户籍考生须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非深圳户籍考生须凭身份证(或深圳居住证)才能进考场参加考试。

  请各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做好宣传工作,告知家长因证件办理不齐导致不能报名参加中考的,责任自行承担;并通知尚未办理有关证件的初二和初三年级学生,抓紧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摘要)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